假期期間出游,到處都在堵車,很容易產生交通事故,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了,提醒大家,一定要積極配合處理,否則極易產生嚴重的后果,下面我們來說一下交通事故不來處理怎么辦?
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對策:
發生無人員傷亡且財產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,我國現行法律允許自行協商處理,在雙方對事故責任賠償無異議的情況下,現場雙方自行處理,省時省力。
自行協商中,如果事故雙方想走保險理賠程序,可以去快速理賠點協商解決。特別提醒的是,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不同,前者的主體是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各方,無需報警,而后者則主要針對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而言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,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:
(一)機動車無有效號牌、無檢驗合格標志、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;
(二)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;
(三)駕駛人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;
(四)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;
(五)碰撞建筑物、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。
(六)發現對方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持有假牌、假證嫌疑的。
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或將構成肇事逃逸:
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,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、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,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。
1、明知發生交通事故,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;
2、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,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;
3、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,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,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;
4、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,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;
5、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,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、假地址、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;
6、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;
7、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,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;
8、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,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,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。
交通肇事逃逸處理法律依據:
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因而發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
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